加快房地產稅的立法并適時推進改革
發稿時間:2014-01-09十八屆三中全會在《決定》中明確指出: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加快房地產稅的立法并適時推進改革。需引起關注的是,全會《決定》中不再提房地產市場調控,而是涉及更深層次的問題,其中房地產稅的立法和改革呈現了房地產市場改革長效機制的雛形。
回顧我國房地產稅的發展歷程,早在1950年,我國就出臺了房地產稅的有關政策,并將房產稅和地產稅合并為房地產稅。1984年,房地產稅拆分為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2007年,將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列入納稅人范疇,實現內外資統一。2011年頒布并實施了房產稅改革試點辦法,開啟了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先河。2013年上半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2013年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明確擴大房產稅改革試點范圍。以上發展歷程是加快我國房地產稅的立法并適時推進改革的重要基礎,推行房地產稅收制度勢在必行。
推行房地產稅收制度將有效促成我國房地產市場逐步回歸理性發展軌道,同時也將支持我國城鎮化建設。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對23個成員國家1980-2009年的住房市場數據調查研究,結果顯示:房地產稅對房價具有顯著的抑制作用,但地方政府無法通過大幅度提高房地產稅率實現財政收入。在改變房價增長預期和抑制房地產市場投機方面,房地產稅收政策比利率政策更加有效。房價主要是由收入和人口決定,收入和人口的變動可以預測房價的長期變動。此外,房地產稅收制度的實施無法降低房地產市場的開發成本,但長期可促使房價的合理回歸。
總體而言,全會提出加快房地產稅的立法并適時推進改革,將意味著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更加注重對房地產開發和營銷等各項業務進行成本結構分析,通過成本體系的優化組合實現長期且合理的盈利。